• 阳江市阳东区征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2-12-13  /  浏览:1410 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征地工作效率,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征地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集体土地征地和资金管理;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本细则所称征地资金是指征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房屋拆迁补偿费)、迁坟补助费、征地工作费、征地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受区政府委托,统筹和指导全区征地工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征地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章  征地管理


  第四条  每年年底,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根据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储备和供地计划,制订征地计划,明确征地规模、位置及时序,合理安排资金预算,征求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统一对列入征地计划的地块进行土地现状初步调查,核实规划和权属、地类、现状等情况,测算征地成本,属地镇政府配合做好土地现状初步调查工作。


  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统一对列入征地计划的地块进行征地预公告,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属地镇政府负责做好巡查和预防抢栽抢建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根据征地计划及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与属地镇政府协商,拟定具体项目或地块征地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属地镇政府和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签订征地工作责任书,下达委托征地任务,明确征地目的、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工作模式、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完成时间等有关内容。


  区属交通、水利、市政、文化等部门项目用地,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业主单位和属地镇政府共同协商,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拟定征地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根据征地计划及区政府工作部署,对列入征地计划的地块,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制作1:500征地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作为征地工作底图。


  区属交通、水利、市政、文化等部门项目用地,征地前期准备工作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征地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


  2、争取并落实用地指标;


  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4、核实并提供被征收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相关资料及图件;


  5、会同属地镇政府、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拟定留用地安置方案,与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一并报批;


  6、涉及征地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1、拟定征地计划;


  2、拟定征地方案;


  3、代区政府起草征地预公告;


  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5、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听证会;


  6、做好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前期相关工作;


  7、征地资金、征地工作费预结算及拨付工作;


  8、指导和督促属地镇政府开展征地工作;


  9、组织编制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


  10、协助属地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做好征地留用地相关工作;


  11、如涉及林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12、涉及征地其他相关工作。


  (三)属地镇政府工作职责


  1、与区政府、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签订征地工作责任书,保证按时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2、组织召开被征地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核定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做好留用地选址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5、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具体协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房屋拆迁补偿费)、迁坟补助费、留用地安置等相关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代区政府起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6、监督村委会、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发放各项征地补偿款;


  7、及时移交已完成征收的土地,并确保顺利进行已征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8、制定并预防征地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处理征地信访、诉讼工作;


  9、协助办理征地报批、土地收储、落实征地养老保险实名制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征地档案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一地一档”,涉及房屋拆迁的,按要求落实“一户一档”。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1、拟定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2、办理征地项目涉及养老保障费用的计提工作;


  3、办理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4、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组织被征地农民落实实名参保;


  5、调解征地养老保障问题。


  (五)具体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工作职责


  1、做好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2、参与拟定征地方案;


  3、协助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和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及属地镇政府等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使用林地报批等相关工作。


  涉及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使用林地报批,需相关部门出具是否占用高标准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违法用地处罚、违法林地处罚等相关文件的,审批部门自收到申请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本部门的审批或报市相关部门审批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部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在本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内,能够容缺审批的,由申请部门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一个月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即视为材料齐全。


  第九条  征地工作流程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步在阳东区政府信息网等区级新闻媒体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负责拟订征地预公告,报区政府审批,属地镇政府负责做好征地预公告张贴工作,填写张贴记录表并拍照保存。


  (二)启动土地现状调查  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属地镇政府组织被征地村委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名确认。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写明情况,并由参与实地调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村委会盖章见证;调查结束后,由属地镇政府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并在村、组内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属地镇政府负责做好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张贴工作,填写张贴记录表并拍照保存。


  土地权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地上附着物较多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参与调查,并出具勘测定界图,作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图。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属地镇政府将调查结果报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与区财政局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测算征地总成本。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属地镇政府协助做好调查问卷等相关工作,形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批准后,将有关情况告知属地镇政府做好征地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同步在阳东区政府信息网等区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属地镇政府要及时开展征地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组织听证并修改完善方案。


  属地镇政府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工作,填写张贴记录表并拍照保存。


  (五)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契、林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地镇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报批时,由属地镇政府如实说明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与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补偿费全部或大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补助安置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应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从合同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归所有权人所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属地镇政府、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七)申请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负责组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报批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争取用地指标。


  (八)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负责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并呈报区政府审批,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步在阳东区政府信息网等区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属地镇政府负责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张贴工作,填写张贴记录表并拍照保存。


  (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属地镇政府可与被征收人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报区政府审批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地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属地镇政府足额留置,并将征地补偿费留置通知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并送达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并保留送达回证,在留置通知规定时间内不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属地镇政府申请提存公证。


  第十条  在实际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土地权属调查登记的面积为准,双方对土地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的测绘丈量面积为准;按照面积或体积计算补偿的,不规则果树、林木等占地面积,山地斜面面积或隐蔽工程面积或体积,地上建(构)筑物面积或体积,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通过摇珠方式或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定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核定,费用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同一个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同一地块部分土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外,面积较小的边角地或夹心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要求一并征收的,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征收标准提高后,不再补偿差价,可一并列入征收范围,征收后列入后备用地,可暂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管理,地块条件成熟后,纳入储备土地加以利用。


  第十二条  征地成果坐标位置图做到面积界址准确,无争议,属地镇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共同确认,属地镇政府应及时将征地成果界址坐标图及征地资料移交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


  第十三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应严格规范,要载明项目名称或地块名称、地块编号、征地补偿位置、面积、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类型、数量、规格、标准等相关内容,并附上居民身份证、权属证明材料、测绘报告、评估报告、补偿标的和权属人的照片等佐证资料。


  第三章  征地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征地以地块或项目用地为单位,征地资金预决算按照以地块或项目用地为核算单位,实行“一地一档”管理;征地工作费、征地不可预见费与征地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落实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属地镇政府具体实施征地,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房屋拆迁补偿费)、迁坟补助费、征地工作费、征地不可预见费等相关费用。


  为便于征地工作开展,可预支征地工作责任书约定委托征地补偿费用的20%拨付给属地镇政府,作为机动费用。剩余部分凭征地补偿清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已征土地界址图向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申请拨款,拨付达到80%后,剩余20%款项必须在完成全部征地补偿工作,提供地块所有的征地补偿清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已征土地界址成果图后拨付给属地镇政府。


  第十六条  协商不一致、规定目录中没有补偿标准或对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价值有异议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评估机构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通过摇珠方式或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定,费用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负责。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仲裁。


  被征收地块有大量名贵苗木树种的,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林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补偿核算依据。


  涉及古树名木或文物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涉及大面积房屋拆迁的,参照《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体量过大或有大量名贵苗木树种,经测算,按照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确不足以支付,作为个案处理,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与属地镇政府协商,拟定征地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签订征地工作责任书后,按照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或拟定征地方案拨款后,属地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征地成本,原则上不得再追加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结束后,属地镇政府以地块或项目用地为单位编制征地资金收支预决算,将有关情况报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以备核算土地收储成本。区财政局、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完成委托征地任务后,按照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资金由属地镇政府统筹用于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征地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征地费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征地工作责任书和征地方案将征地费用拨付到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拨付给属地镇政府,开展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费用如需另行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或省以上驻地方部门、国有企业委托区政府的征地项目,由委托征地单位将经费直接拨入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按规定拨付给被委托属地镇政府实施征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下达的征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被委托单位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如本细则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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